當前位置: 首頁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 >> 正文

莆田學院關于印發成人高等教育學籍管理規定(修訂)、成人高等教育考試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2021-12-09    來源:

本校各單位:

《莆田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籍管理規定(修訂)》《莆田學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試管理規定(修訂)》已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

 

                                    莆田學院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莆田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2020年6月修訂)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效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指定地點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及時書面向學校繼續教育學院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按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學資格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新生因特殊情況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由本人申請,經學校繼續教育學院審核,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繼續教育學院申請入學;因健康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年開學時,在籍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日期報到,并繳納學費后,給予注冊,方可取得本學年學習資格,參加聽課、考試等所有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五條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學習學制一般為三年(具體以當年度的招生簡章為準),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為在基本學制上延長兩年。應征入伍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轉專業與轉學

第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校在專業生源不足無法成班的情況下,經學生同意,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請轉專業:

1、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2、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的;

3、專業類別不同的;

4、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5、應予退學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轉專業一般在入學一年內提交申請,每年的6月份集中審批;

2、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轉專業申請表》,并附上有關證明,經學校繼續教育學院審核批準后,報教育廳備案;

3、學生在學期間只能申請一次轉專業。被批準轉專業的,不得申請轉回。

第九條 轉專業后的學籍管理

1、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應當完成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

2、轉專業前已修習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可以相抵不必重修;課程不同的需補修,且成績合格。

第十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后,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審批。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1、因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停課休養或隔離治療,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及以上的;

2、在一學期內請假達該學期總學時1/3及以上的;

3、確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十二條 學生休學一般為一年,經學校繼續教育學院批準可續休,但累計不超過兩年。

第十三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第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當填寫《休學申請表》,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之日起兩周之內辦理相關離校手續,并按時離校。

第十五條 在校學生辦理自費出國留學手續時,可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保留學籍年限為一年,且只允許保留一次。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的,視作自動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繼續教育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填寫《復學申請表》,因病休學的學生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恢復健康,方可復學;

2、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下一年級同層次同專業學習;

3、學生在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其復學資格;

4、學生在休學期滿后兩周內不辦理復學申請手續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退 學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

1、本人申請退學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學習的;

4、考試舞弊受到退學處理者; 

5、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學習者。

對退學的學生,在繼續教育學院網上公示、公布,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畢業與結業

  第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按規定繳納學費,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制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允許離校待考,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申請回校參加重修和考試,成績合格,按規定繳納學費,符合畢業條件的,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畢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的要求,經本人申請,學??梢詼视杞Y業,發給結業證書。


附件2

莆田學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試管理規定

(修訂)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試工作的管理,嚴肅考紀,端正考風,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根據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一、考試科目

各專業教學計劃開設的課程(含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每學期教學任務完成時都要進行考核,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二、考試資格

    (一)本校已繳清當學年學費并參加課程學習的在籍成教學生取得所修課程的考核資格。

(二)無故曠課累計達到該課程學期學時的1/3者,不能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入。

(三)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提出緩考申請,經批準后報繼續教育學院備案,在該課程補考時參加考試。所有補考不得申請緩考。

三、考試命題及試卷管理

(一)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以學習內容為范圍,著重考查一些既能發揮其理論水平又能表現其運用能力的內容。凡課程考試要同時配備A、B兩套試題并附上標準答案,其內容、難度及題量應該相當。原則上每門課程的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二)學校對校外教學點組織的統考課程試卷由繼續教育學院組織命題,統一交付印制、裝訂、密封,由專人保管待用。其他課程由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組織任課教師負責命題,并經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付印,由專人保管待用。

  (三)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

(四)考試結束后,由繼續教育學院組織的考試試卷由繼續教育學院登記封存,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組織的考試試卷由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登記封存,保存到學生畢業后一年。

四、考試組織及具體辦法 

學校對校外教學點組織的統考課程考試由繼續教育學院統一安排、組織。其他考試由各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安排、組織,并將考試安排表報繼續教育學院審核。每個考場根據安排的考生人數配備至少2名監考人員,考試座位均實行一人一桌的隔位安排。

  1. 補考

    單科期末考試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學期參加補考。

  2. 緩考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在考前辦理緩考手續,緩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補考。

  3. 重修

    補考或緩考成績仍不及格的,可申請參加下一年級的重修和考試,參加重修考試不及格者,不安排重修補考,必須再次申請再下一年級重修和考試。

    五、成績核定與管理

    (一)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含緩考)由期末考試卷面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期末考試卷面成績占60%,平時成績占40%。平時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的考勤、作業、課堂表現以及其它教學環節等情況綜合評定。重修考試和補考的成績,不進行綜合成績評定,按卷面成績登記,及格的以60分記入成績檔案,不及格的以實際分數記入成績檔案。

    (二)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兩周內將《學生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交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一份由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教學秘書按班級匯總后統一交繼續教育學院教學科,一份由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的教學秘書嚴格管理。

    (三)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需在考試成績公布30天內向所在二級學院(教學點)提出書面申請查卷,經繼續教育學院領導批準,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查卷。超過規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六、考試違紀作弊處理

    (一)有下列違反考場規則情況之一的,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不予正常補考。

    ——攜帶、夾帶書籍、筆記、紙條以及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室作弊者;

    ——在考室內大聲喧嘩、交頭接耳、或左顧右盼不聽勸阻者;

    ——考試結束強行答題者;

    ——違反考場規則不聽勸告者;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作弊者;

    ——抄襲他人答案或將自己的答案讓他人抄襲者;

    ——傳遞夾帶材料者。

     ?。ǘ┯邢铝凶鞅仔袨橹徽?,當學期各門課程考試均以零分計,不予正常補考,情節嚴重的,同時通報學生任職單位。

    ——故意撕毀試卷者;

    ——偷換或互換答卷者;

    ——替考與被替考者;

    ——其他串通作弊者;

    ——違紀作弊屢教不改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并通報學生任職單位、相關安全管理部門處理。

    ——嚴重擾亂考場秩序者;

    ——威脅監考老師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者;

    ——沖擊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者。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下一條:莆田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學生接訪服務工作制度

亚洲国产精品一区二区玖玖爱